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遇“难题” 社区主任出面担任代理人

来源:西安日报 时间:2022-08-02 17:08 字号:

  父母去世后,妹妹为了更好地照顾精神残疾的哥哥,希望申请取得哥哥的监护人身份。而申请变更监护人,首先要完成申请认定哥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一时间家里竟找不出符合条件的人来做哥哥的代理人。前不久,莲湖区唐都花园社区居委会主任姚美珍得知兄妹俩的难处,主动提出担任代理人,出现在认定张师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审理中。

  从1992年起,当年才23岁的张师傅逐渐出现不与人沟通、自言自语、独自发笑等异常症状,多年来病情愈发严重。2014年,张师傅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确诊为精神分裂,后因经常性失眠、饮食不规律,还患上了严重胃病,出现牙齿脱落、牙龈萎缩等各种疾病。多年前,父母相继去世后,张先生就搬去了养老院生活。如今,张先生生活半自理,但失去了自主能力,这些年虽住在养老院,他的其他事情一直全凭妹妹照看。

  “考虑到哥哥以后生病住院等日常事务都需要我来办理,如果我有监护人的身份能避免开很多证明,减少不必要的麻烦。”张师傅的妹妹说,由于哥哥未曾结婚,膝下无子女,除了她再没有其他近亲属。按照规定,她提出变更哥哥的监护人申请后,就不能再担任哥哥的代理人,而寻找哥哥的代理人就变得非常困难。

  唐都花园社区居委会主任姚美珍得知后,思来想去,觉得要是她也不管,就没人管张师傅了,就想到了不如自己做他的代理人。“看他们都怪可怜的,张师傅是我们辖区居民,10多年一直享受低保,每年低保入户,我们都去养老院看望他,我个人对他的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的。”在咨询了律师后,姚美珍决定做张师傅的代理人,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批准。

  办理此案的莲湖区法院法官认为,作为居委会主任,姚美珍当张师傅的代理人不存在法律障碍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“姚美珍担任被申请人张师傅的代理人,系公职监护人,代表的是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,并非个人行为,法律后果由居民委员会承担。”办案法官表示,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情况下,通过诉讼解决的是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(精神病人)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随后再依法启动申请指定监护人解决程序,指定监护人,对精神病人的人身、财产等各方面权益妥善安排。

  “值得赞扬的是,作为居委会主任的姚美珍得知情况后,果断决定担任其代理人,同意出庭应诉,配合人民法院完成诉讼事务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”办案法官说。

编辑:莲湖融媒



主办: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 承办:西安广播电视台
联系地址:西安市曲江池西路60号 邮箱:xatv@xiancity.cn 新闻热线:029-85356693